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
丙○協會(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提出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提出「聲請人」及「甲○○○」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含投保薪資額資料)、及健保投保資料‧提出聲請前半年(97年1月至97年7月)每月薪資單(包含
目前任職之「全部公司」)‧提出聲請人擁有之股票、基金資料(如股票基金存摺、或金融機構清單)。
‧陳報「甲○○○」有無工作(如有,其月薪收入為何)、
「甲○○○」總存款金額(陳報各存款銀行、存款金額)、「甲○○○」名下有無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提出「甲○○○」之國稅局最近2年財產、所得清單、無謀生能力而需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
(註:請據實詳填下列各項,「勿」僅依向稅捐機關申
請之所得或財產資料清單填載,若有不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處理。)(註:如下述各項為「無」仍應列表補報為「無」)所指財產包括:
①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資料②動產:如車輛等(提出汽車行照)③現金:存款資料(存款證明或存褶影本)④應收帳款:對象為何人、金額⑤票據、股票、基金⑥債權:對象為何人、金額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而
受益人為聲請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補正聲請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補正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負債始末及資金流向(
含原有房地、汽車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釋明聲請前六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
務」行為?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上開擔保有無經公證?‧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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