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2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朔太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朔太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13條,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朔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朔太公司)前選任聲請人擔任清算人,聲請人並聲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期間朔太公司仍有部分財產遭債權人查封拍賣(即本院95年度執字第25664號強制執行事件,現已撤回),致清算程序耽延,迄未完結,爰聲請准予展期6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6年4月10日就任為朔太公司之清算人,並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82號聲報清算人卷證查核屬實,而其清算期間算至同年10月9日屆滿6個月,經核其聲請與法尚無不合,自應准清算期間自96年10月10日起展延6個月至97年4月9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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