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0576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務人許明䜢(原名: 許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貳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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