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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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54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⑴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
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