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339號上訴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鄭佑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本安傳播製作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零玖佰肆拾肆元,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