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建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字第132號上訴人祥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號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應於庭期前提出計算本件違約金之詳細依據及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