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6月17日│96年10月3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676號│96年度毒偵字第7939號││度││││├───┼────┼────────────┼─────────────┤│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5769號│96年度簡字第8348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11日│96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5769號│96年度簡字第8348號││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8日│97年1月29日│└───┴────┴────────────┴─────────────┘┌────────┬────────────┬─────────────┐│編號│3│本欄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7875號│││度││││├───┼────┼────────────┼─────────────┤│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731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2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7315號│││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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