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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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景紹文 被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被告 呂秀珠 上列被告呂秀珠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5年度勞安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⒈被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呂秀珠應連帶給付
原告14,740,8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引用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呂秀珠因涉嫌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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