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 鄭萬吉 訴訟代理人 鄭鴻儀 被告 林金庄 訴訟代理人 張國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8月16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兩造確認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是否如下:㈠不爭執事項:
⒈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
⒉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土地部分範圍(承租面積0.2037公頃
,略如臺南市歸仁區地政事務所106年6月27日歸法土字第327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兩造訂有耕地租約,並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⒊系爭土地除部分範圍由被告承租外,餘由訴外人 林曾瑞 向原告承租。
⒋被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2,300平方公尺部分範圍。
⒌原告於105年1月5日以「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
」,主張被告「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而終止耕地租約,被告於105年1月13日收受之。
⒍被告受原告終止耕地租約之意思表示後,於105年1月25日
聲明異議。原告遂於105年2月5日向臺南市歸仁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再由臺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於105年11月22日調處,原告不服該調處決議,經臺南市政府移送本院審理。
⒎系爭土地於103年6月19日、104年4月15日、105年4月23日
、106年6月13日地貌,如本院卷二第11頁之空照圖、第12頁之航照圖所示。
⒏原告現於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範圍種植香蕉樹、芭樂樹、洛神、玉米及蕃薯等農作物。
㈡爭執事項:
⒈原告主張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非因
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終止系爭耕地租約,是否合法?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2,300平
方公尺部分範圍,有無理由?
四、請原告 陳明 訴請被告返還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2,300平方公尺部分範圍之法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昕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