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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