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0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莊崇佑選任辯護人李靜怡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01年12月31日上午9時10分宣判。茲因該宣判期日調整為休假日,故將上開宣判期日變更為101年12月28日上午9時10分(遠距視訊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