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於民國97年2月19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95年6月間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19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1年,再經上訴,復經最高法院罪於96年1月15日以96台上5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又於93年8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2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3年9月16日確定;⑶又於97年4月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7年5月26日確定;⑷又於97年4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8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7年5月5日確定;上開上開⑴⑵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7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月確定;上開⑶⑷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8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2月19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5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2月26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