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87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上訴人 金惠怡 訴訟代理人 徐煥傑 被上訴人 陳勇立 上一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係民法第244條第2項訴請撤銷被上訴人間就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萬分之75,及其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13樓房屋之買賣行為及塗銷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被上訴人主張系爭不動產作價新台幣(下同)210萬元償還高烽機械有限公司積欠陳勇立之借款,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係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除已繳第一審5840元、第二審8760元外,其餘1萬5950元、2萬3925元合計3萬9875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