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7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甲○○○應連帶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