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漢威律師
林三加律師 謝幸伶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其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1月17日裁定予以羈押。嗣羈押期間即行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係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沈君玲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