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