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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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翔宇具保人門義浩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5、136、137、138、139、19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該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㈡嗣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行準備程序,並合法通知具保人,
請其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本院拘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壢分局及八德分局之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查;且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藍雅筠
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