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THANH(中文名:黎清)選任辯護人張全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78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THANH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LETHANH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矢口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然上開事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900號鑑定書1份、對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倘被告出境在外,難以期待被告會接受我國刑罰權之行使,又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開庭時所述差距甚大,顯見被告規避刑責之意圖甚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2月22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惟依目前審理程序之進行程度,認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已不存在,爰命自113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