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93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就搬家費之聲請顯無法律上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