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49號
111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 莊欣瑜 聲請人即被告 柯純棟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 律師(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上列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111年度訴緝字第1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之前因為身體不舒服及其他眾多因素,才沒有準時到庭,因被告剛結婚需要安頓家裡,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之配偶得為被告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均有明文。聲請人莊欣瑜為被告之配偶,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並無不合,先予說明。
三、本案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自111年8月28日羈押,並於111年11月28日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羈押。本案自110年1月11日繫屬本院,迄本院於111年5月23日通緝被告期間,共行7次準備程序期日,被告僅1次遵期到庭,其中6次準備程序期日以臨時電話聯繫或事後請假方式不到庭,可認被告主觀上已有逃避司法審判之意;被告於本院111年3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後,明知本案尚未審理終結,於111年5月2日出境,嗣經本院通緝,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事實。另被告於105年、107年、108年間,因侵占、竊盜、妨害兵役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前已有屢次躲避司法偵查程序之進行。再者,被告於本案通緝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曾由警員拘提到案,本院當時命被告限制住居在其居所地,並面告下次準備程序期日,被告仍未遵期到庭,顯然單純以具保、限制住居等羈押之替代手段,無從對被告產生心裡之拘束力,促其按期到庭,因此本院認無從以具保手段取代羈押之必要性,故聲請人及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均無理由,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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