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9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地址:同上送達代收人 黃昱撰 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40號卷宗內之文書。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林○錫有債權,於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40號分割遺產事件,發現林○錫已進行訴訟,為使執行順利進行,自有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卷內文書之必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許可等語,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憑。
二、經本院調閱99年度家訴字第40號卷宗,林○錫確分有遺產,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易佩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