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9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張智超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加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