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通訊處:嘉義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J○○訴訟代理人 高原茂 律師被上訴人丙○○
M○○H○○乙○○R○○宇○○子○○卯○○D○○O○○G○○宙○○U○○丑○○E○○庚○○辛○○L○○甲○○W○○辰○○天○○玄○○地○○Q○○酉○○未○○己○○C○○巳○○午○○癸○○V○○寅○○F○○P○○戌○○T○○申○○戊○○I○○丁○○壬○○S○○B○○N○○K○○亥○○
A○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2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勞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原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已因任期屆滿卸任,由J○○繼任;並由被上訴人於原審再開辯論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其所提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上訴人公司函各一份在卷可參(原審卷第379、380頁),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原審亦准其承受訴訟,惟判決仍列郭進財為法定代理人,應予更正。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一)被上訴人均在民國50、60年間受僱於上訴人,被上訴人丙○○為上訴人溶劑化學事業部水處理技術員。被上訴人H○○、M○○係鍋爐技術員。被上訴人B○○、C○○、N○○為輸油技術員。被上訴人卯○○係上訴人保全處嘉義組臺南分隊保全人員。被上訴人己○○為上訴人嘉義供氣服務中心輸氣技術員。被上訴人R○○、宇○○、乙○○係上訴人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安平漁船加油站輸油技術員。被上訴人Q○○、壬○○、亥○○、酉○○為上訴人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高速公路新營加油站之加油員。被上訴人D○○、O○○、W○○、丑○○、寅○○、子○○、G○○、玄○○、丁○○、辰○○、天○○、巳○○、庚○○、申○○、未○○、L○○、T○○、A○、地○○、E○○、S○○、甲○○、戌○○、辛○○、I○○、K○○、V○○、 郭弘吉 、U○○、戊○○、P○○、癸○○、F○○、午○○則先擔任上訴人各地加油站營業員,後為各站之站長、副站長或代理站長。被上訴人上班時間係早班、中班、晚班之3班制,每人均須輪值中、晚班。上訴人每月除給付被上訴人薪資外,尚依被上訴人於夜間輪值中、晚班次數給付被上訴人夜點費。中班夜點費新臺幣(下同)150元,晚班夜點費300元。
而被上訴人乙○○、宇○○、R○○因其所任職之安平漁港加油站地處偏僻,故上訴人尚指派被上訴人乙○○、宇○○、R○○須擔任夜間巡邏加油站之警衛工作,並另給付每次200元值夜費。夜點費、值夜費實係被上訴人提供勞務之對價而係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然上訴人所給付予被上訴人之退休金,並未將夜點費、值夜費計入工資以計算平均工資,致被上訴人各所領得之退休金短少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條、第6條規定,可認被上訴人於勞基法施行前工作年資仍有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適用而應予併計。爰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如附表二「上訴人應補退休金差額」欄所示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於本院補稱:上訴人主張上開簽約代表有經過授權之情事乃係屬「積極事實」,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應由主張者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即上訴人負有舉證責任;主張上開簽約代表無經過授權之情事乃係屬「消極事實」,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被上訴人就該事實不負舉證責任。故被上訴人否認台灣石油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簽約代表及觀禮人員名錄上之簽約代表為其所選出或委任,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該簽約代表是依被上訴人所屬台灣石油工會章程規定、大會決議或受其團體全團團員各個所授與特別書面之委任,故該團體協約所訂權利義務內容,尚難拘束被上訴人等人。
(三)並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上訴人則以:
(一)上訴人為維持中、晚班員工健康,故給予麵包、牛奶等宵夜點心,嗣因員工飲食習性不同,故改以發放夜點費、值夜費以供員工購買點心;而臺灣石油工會自77年起曾多次向上訴人爭取於夜點費外應另發給夜間加給或輪班津貼;且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領得之夜點費、值夜費係以免稅處理,並未計入被上訴人申報綜合所得之數額。依上開各節,可認夜點費、值夜費,非屬被上訴人給付勞務之對價,參酌94年6月14日修正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其非工資而不得計入被上訴人工資以計算平均工資。
(二)上訴人與臺灣石油工會於73年7月3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生效之團體協約,該協約有效期間雖至76年6月19日屆滿而未續訂,然依團體協約法第17條規定,該協約對被上訴人仍有拘束力,且該工會亦未曾主張該協約無效,故被上訴人不得主張將夜點費、值夜費計入工資以計算平均工資。
(三)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3條:「本規則所稱工廠及工人,係指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工廠及工人」。被上訴人丙○○、M○○、H○○係上訴人嘉義溶劑廠技術員,固為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工廠工人。然其餘被上訴人除卯○○任職保全處外,均係上訴人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所轄各地加油站員工,因保全處、油品行銷事業部於73年8月1日勞基法施行前原非適用工廠法之事業單位,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該47名被上訴人自無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適用,故上訴人無庸給付47名被上訴人於勞基法施行前之退休金,47名被上訴人於勞基法施行前之年資不得併計。
(四)縱鈞院認夜點費、值夜費係工資,然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被上訴人亦僅得請求補發5年平均工資之差額。
(五)就國營事業員工薪資之勞動條件,國營事業管理法係勞基法之特別法,故應優先勞基法而為適用。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上訴人員工薪資事項應呈報經濟部核可始生效力,非可逕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由兩造自行協商,故夜點費、值夜費應於呈報經濟部核可後始得計入工資。依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應認夜點費、值夜費係恩惠性給付而非工資。
(六)被上訴人長期未主張夜點費、值夜費為工資,亦未質疑團體協約之效力,上訴人業對被上訴人長期不行使權利產生正當信賴,依權利失效法理,其不得再為主張。而「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僅係行政命令,難認其有與法律同一之效力。又依「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營業總處超時報酬及各項津貼報支要點」第3條規定值夜不得再領取夜點費。
(七)於本院補稱:上訴人公司與台灣石油工會最初於69年所締結之團體協約,業經呈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於69年7月14日具函准予備查在案,係上訴人已盡舉證之責,至被上訴人若主張締約之石油工會代表無代表性、所締結團體協約應屬無效,則被上訴人自應就「締約代表無合法代表性」負舉證責任,何況石油工會始終未曾否認最初締約代表之代表資格,實不能任由被上訴人片面否認。對此,原審判決指上訴人未盡舉證責任,是其採證認事,多有未恰。
(八)並聲明:㈠原判決除 楊益雄 部分外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等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公司員工,各於附表二所示退休日退休,工作型態為早、中、晚之3班制。被上訴人輪值夜間時段之中、晚班者,每月得依輪班次數領取每次中班夜點費150元、晚班夜點費300元。被上訴人乙○○、R○○、宇○○除領取夜點費外,因另負責夜間巡邏工作,每月尚得領取按輪值次數計算之每次200元值夜費。上開各情,有工作人員薪資表附卷為憑,上訴人對此亦不爭執,應認為真實。
五、被上訴人主張夜點費、值夜費係工資,而應計入工資以計算平均工資,上訴人則以上開情詞置辯,故本件應審究之爭點為⑴被上訴人應否受團體協約之拘束,而不得主張將夜點費計入工資?⑵夜點費、值夜費是否為工資?⑶被上訴人是否僅得請求補發5年之退休金差額?⑷被上訴人於勞基法施行前之年資能否併計?⑸被上訴人有無權利失效之適用?爰就上開爭點分述如下:
(一)上訴人辯稱依團體協約第16條約定,夜點費並不得列入工資計算等語,並提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石油工會團體協約」為證。惟被上訴人主張其不受該團體協約之拘束云云。
㈠經查,前述團體協約係在67年12月19日訂定,其中第2條
並約明有效期間為3年,故團體協約所訂期限業已屆滿,迄今均未能達成合意簽訂團體協約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執,顯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屬臺灣石油工會間現尚未能達成修正團體協約之合意。
㈡團體協約法第17條固然規定:「團體協約已屆期滿,新團
體協約尚未訂立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動契約之內容」,此為團體協約之延續效力。但適用本條規定之前提,須該團體協約有效成立方可。次按團體協約法第3條規定:「勞資團體之代表機關,非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或依其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或受其團體全團團員各個所授與特別書面之委任,不得以其團體之名義締結團體協約。違反前項規定所締結之團體協約,非得其團員大會之追認不發生效力。」,上訴人雖提出上訴人公司與台灣石油工會最初於69年所締結之團體協約,業經呈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於69年7月14日具函准予備查在案(上訴人95年10月13日上訴理由狀【證3】參照),惟被上訴人否認該簽約代表為其所選出或委任,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該簽約代表是依被上訴人所屬臺灣石油工會章程規定、大會決議或受其團體全團團員各個所授與特別書面之委任,自難認此團體協約可對被上訴人發生效力。故該團體協約所訂權利義務內容,尚難拘束被上訴人。綜此,上訴人前述所辯尚不足取。
㈢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國家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
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第10條第2項:「各事業機構主持人應依企業化精神合理訂定所屬人員薪給標準」。上開規定均未認夜點費、值夜費非工資,上訴人執此抗辯夜點費、值夜費並非工資,依法無據,而不可採。上訴人另辯稱夜點費、值夜費未經經濟部核定為工資。然「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之內容,係工資項目以外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加給」、「津貼」項目,並非關於工資本身之認定,故尚不得僅以夜點費、值夜費未列入該項目表,即遽認其非工資。
(二)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基法第2條第3款、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
㈠細繹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可認該款規定係以「勞
務之對價性」作為工資認定之主要標準,並以「經常性」為輔助認定標準,故判斷雇主某項給付是否為工資,應以上開立法定義所提出之判斷標準檢視之,而不得以給付名稱決定之。查被上訴人工作型態係採常態輪班制,輪班並為固定制度,夜點費係就輪值中、晚班之員工,依序給予金額固定之150元、300元。而被上訴人乙○○、宇○○、R○○因尚須擔任夜間巡邏加油站之警衛工作,而另領取每次200元值夜費。系爭夜點費係以與勞務之提供密切相關之工作條件,例如工作時間係夜間為給付之前提,此種因環境、時間等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勞務之提供所增加之現金給付,依一般觀念可認係為酬庸、彌補勞工因於特殊工作環境、時間下提供勞務之特殊辛勞與負擔,應認其係雇主直接對勞工所提供之勞務附加地作更進一步之報償,其本質仍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而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而被上訴人乙○○、宇○○、R○○尚須擔任夜間巡邏警衛工作,此係上訴人於兩造原約定之勞務外,另指派被上訴人乙○○、宇○○、R○○而增加之勞務內容,可認每次200元值夜費係被上訴人乙○○、宇○○、R○○夜間巡邏之勞務對價,亦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而夜點費、值夜費均分別按輪值中晚班次數、值夜次數按月給付,此有被上訴人所提工作人員薪津表附卷為憑,自均屬經常性給與,而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
㈡上訴人抗辯夜點費係供員工購買宵夜、點心之用。惟查:
倘夜點費確係供員工購買宵夜、點心之用,則宵夜、點心之價額本不因輪值中、晚班而有金額之差異,故中班夜點費金額原應與晚班夜點費金額一致,然系爭中班夜點費與晚班夜點費2者金額間差距達1倍之多;且從晚班夜點費較中班夜點費多出1倍金額一節觀之,此顯係因輪值大夜班較輪值小夜班更不利於勞工之生活及健康,為報償其提供勞務相異之辛勞程度,而給與不同金額之對價,故上訴人上開所辯,即無足取。94年6月14日修正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雖規定:「九、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然該條款既將夜點費與誤餐費同列,而誤餐費係屬恩惠性及非經常性之給與,則該條款夜點費應係指雇主為體恤勞工於夜間工作而給與之夜間點心費。惟系爭夜點費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且為經常性給與,業如前述,其性質顯異於該條款所定偶然性給與之「夜點費」,故非該條款所指涉之「夜點費」,是自難僅以系爭夜點費與94年6月14日修正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規定之名稱相同,即遽認二者為同一。況勞基法施行細則於94年6月14日修正業刪除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而依卷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為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亦略謂: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誤餐費,嗣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係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個案認定等語,是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依法無由亦不可採。
(三)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基法第58條定有明文。勞基法既係勞工勞動條件之特別法,自應優先於民法第126條而適用。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差額,其請求權形式上雖為退休金「差額」,然此差額之性質仍係退休金,故其消滅時效應適用勞基法第58條規定。查被上訴人自各如附表二所示退休日之次月起算至本件起訴日即94年3月29日止,均未逾5年時效期間,故上訴人抗辯僅得請求補發5年數額,顯有誤會。
(四)卷附「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捌、退休撫卹資遣類,第1條:「(第1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之退休、撫卹(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離職等事項,依本辦法辦理之。(第2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2條:「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人員,指各機構支領薪給派用人員及雇用人員」。第3條:「各機構人員退休金按其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後之工作年資,分別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計算。其在十五年以內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五個基數,超過工作年資不予計算,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其剩餘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但其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後之工作年資,合計退休金最高給與四十五個基數為限」。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被上訴人係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則關於其退休金事項,即應適用該辦法;且就該辦法第2條、第3條之條文內容為文義解釋及整體解釋,可知該辦法係就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之支領薪給派用人員及雇用人員均一體適用,並未區分各機構人員是否為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所定之工廠工人而異其適用,僅係於其工作年資橫跨73年7月30日勞基法公布前後者,在前之年資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相關規定,在後之年資依勞基法規定而合併計算其所得請領之退休金,並無各機構人員倘非工廠工人即不得請求勞基法施行前年資部分之退休金之意;況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伊先前所給付各該被上訴人之退休金,均有併計各該被上訴人於勞基法施行前年資等語(原審卷第308頁),故上訴人所辯除被上訴人丙○○、M○○、H○○外之其餘被上訴人於勞基法施行前之年資不得併計,顯係臨訟所為且於法無據,而不可採。
(五)上訴人另抗辯被上訴人未主張夜點費、值夜費係工資,致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長期不行使權利生正當信賴。然查:被上訴人係各於附表二所示退休日退休後,始發現上訴人未將系爭夜點費、值夜費計入工資以計算平均工資,致其所領得退休金短少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給付,核其情形,並無權利失效之適用,故上訴人此抗辯亦不足取。
(六)綜上所述,系爭夜點費、值夜費係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故應計入平均工資以計算被上訴人丙○○、H○○、M○○、B○○、C○○、N○○、卯○○、己○○、R○○、宇○○、乙○○、Q○○、壬○○、亥○○、酉○○、D○○、O○○、W○○、丑○○、寅○○、子○○、G○○、玄○○、丁○○、辰○○、天○○、巳○○、庚○○、申○○、未○○、L○○、T○○、A○、地○○、E○○、S○○、甲○○、戌○○、辛○○、I○○、K○○、V○○、郭弘吉、U○○、戊○○、P○○、癸○○、F○○、午○○所得請領之退休金。而上訴人就系爭夜點費、值夜費如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所得請求之退休金差額各如附表一所示一節並不爭執(原審卷第307頁爭點整理結果、第337頁上訴人書狀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是被上訴人丙○○、H○○、M○○、B○○、C○○、N○○、卯○○、己○○、R○○、宇○○、乙○○、Q○○、壬○○、亥○○、酉○○、D○○、O○○、W○○、丑○○、寅○○、子○○、G○○、玄○○、丁○○、辰○○、天○○、巳○○、庚○○、申○○、未○○、L○○、T○○、A○、地○○、E○○、S○○、甲○○、戌○○、辛○○、I○○、K○○、V○○、郭弘吉、U○○、戊○○、P○○、癸○○、F○○、午○○,基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第55條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附表一所示退休金差額,及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之自退休日後30日之翌日起即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兩造之聲請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因本件事實業臻明確,故兩造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王浦傑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須附繕本)。依法須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始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文生【附記】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K附表一┌────────────────────────────────────────┐│應補退休金差額及利息起算日(新臺幣:元)│├──┬────┬────────┬───────────┬─────┬─────┤│編號│員工姓名│上訴人應補退休金│利息起算日(即自被上訴│被上訴人供│上訴人供擔││││額差額│人退休後30日之翌日起算│擔保金額│保金額│││││)│││├──┼────┼────────┼───────────┼─────┼─────┤│1│丙○○│144569│89年4月30日│48000│144569│├──┼────┼────────┼───────────┼─────┼─────┤│2│M○○│140306│93年7月1日│46000│140306│├──┼────┼────────┼───────────┼─────┼─────┤│3│H○○│149179│93年8月31日│49000│149179│├──┼────┼────────┼───────────┼─────┼─────┤│4│卯○○│151082│93年11月30日│50000│151082│├──┼────┼────────┼───────────┼─────┼─────┤│5│N○○│82525│89年4月31日│27000│82525│├──┼────┼────────┼───────────┼─────┼─────┤│6│乙○○│289986│89年4月30日│96000│289986││││(即夜點費103501+│││││││值夜費186485=289│││││││986)││││├──┼────┼────────┼───────────┼─────┼─────┤│7│宇○○│289988│89年4月30日│96000│289988││││(即夜點費103500+│││││││值夜費186488=289│││││││988)││││├──┼────┼────────┼───────────┼─────┼─────┤│8│R○○│290818│89年4月30日│96000│290818││││(即夜點費104236+│││││││值夜費186582=290│││││││818)││││├──┼────┼────────┼───────────┼─────┼─────┤│9│K○○│66244│89年4月30日│22000│66244│├──┼────┼────────┼───────────┼─────┼─────┤│10│辛○○│64926│89年4月30日│21000│64926│├──┼────┼────────┼───────────┼─────┼─────┤│11│郭弘吉│199405│89年4月30日│66000│199405│├──┼────┼────────┼───────────┼─────┼─────┤│12│P○○│197214│89年4月30日│65000│197214│├──┼────┼────────┼───────────┼─────┼─────┤│13│F○○│23556│92年1月30日│7000│23556│├──┼────┼────────┼───────────┼─────┼─────┤│14│C○○│165933│89年10月30日│55000│165933│├──┼────┼────────┼───────────┼─────┼─────┤│15│庚○○│100650│89年10月30日│33000│100650│├──┼────┼────────┼───────────┼─────┼─────┤│16│辰○○│186658│90年1月30日│62000│186658│├──┼────┼────────┼───────────┼─────┼─────┤│17│天○○│175983│90年1月30日│58000│175983│├──┼────┼────────┼───────────┼─────┼─────┤│18│S○○│94751│90年1月30日│31000│94751│├──┼────┼────────┼───────────┼─────┼─────┤│19│U○○│105005│90年1月30日│35000│105005│├──┼────┼────────┼───────────┼─────┼─────┤│20│戊○○│133704│90年1月30日│44000│133704│├──┼────┼────────┼───────────┼─────┼─────┤│21│己○○│95036│90年4月30日│31000│95036│├──┼────┼────────┼───────────┼─────┼─────┤│22│子○○│170401│90年4月30日│56000│170401│├──┼────┼────────┼───────────┼─────┼─────┤│23│地○○│130325│90年4月30日│43000│130325│├──┼────┼────────┼───────────┼─────┼─────┤│24│酉○○│189058│90年4月30日│63000│189058│├──┼────┼────────┼───────────┼─────┼─────┤│25│午○○│194050│90年4月30日│64000│194050│├──┼────┼────────┼───────────┼─────┼─────┤│26│癸○○│164194│90年4月30日│54000│164194│├──┼────┼────────┼───────────┼─────┼─────┤│27│D○○│197050│90年4月30日│65000│197050│├──┼────┼────────┼───────────┼─────┼─────┤│28│W○○│183319│90年4月30日│61000│183319│├──┼────┼────────┼───────────┼─────┼─────┤│29│B○○│151458│90年7月30日│50000│151458│├──┼────┼────────┼───────────┼─────┼─────┤│30│戌○○│95822│90年7月30日│31000│95822│├──┼────┼────────┼───────────┼─────┼─────┤│31│丁○○│167829│90年7月30日│55000│167829│├──┼────┼────────┼───────────┼─────┼─────┤│32│壬○○│186403│90年7月30日│62000│186403│├──┼────┼────────┼───────────┼─────┼─────┤│33│O○○│195528│90年7月30日│65000│195528│├──┼────┼────────┼───────────┼─────┼─────┤│34│未○○│102865│90年10月30日│34000│102865│├──┼────┼────────┼───────────┼─────┼─────┤│35│甲○○│117725│90年10月30日│39000│117725│├──┼────┼────────┼───────────┼─────┼─────┤│36│申○○│94837│90年10月30日│31000│94837│├──┼────┼────────┼───────────┼─────┼─────┤│37│巳○○│164131│90年10月30日│54000│164131│├──┼────┼────────┼───────────┼─────┼─────┤│38│I○○│152764│90年10月30日│50000│152764│├──┼────┼────────┼───────────┼─────┼─────┤│39│玄○○│121950│90年10月30日│40000│121950│├──┼────┼────────┼───────────┼─────┼─────┤│40│丑○○│109508│91年1月30日│36000│109508│├──┼────┼────────┼───────────┼─────┼─────┤│41│V○○│118941│91年7月30日│39000│118941│├──┼────┼────────┼───────────┼─────┼─────┤│42│A○│60669│91年7月30日│20000│60669│├──┼────┼────────┼───────────┼─────┼─────┤│43│T○○│69400│92年1月30日│23000│69400│├──┼────┼────────┼───────────┼─────┼─────┤│44│E○○│120817│92年1月30日│40000│120817│├──┼────┼────────┼───────────┼─────┼─────┤│45│寅○○│78137│92年9月30日│26000│78137│├──┼────┼────────┼───────────┼─────┼─────┤│46│Q○○│181326│92年9月30日│60000│181326│├──┼────┼────────┼───────────┼─────┼─────┤│47│亥○○│207992│93年1月30日│69000│207992│├──┼────┼────────┼───────────┼─────┼─────┤│48│G○○│202366│93年5月30日│67000│202366│├──┼────┼────────┼───────────┼─────┼─────┤│49│L○○│67187│93年8月3日│22000│67187│└──┴────┴────────┴───────────┴─────┴─────┘附表二┌────────────────────────────────────────┐│上訴人應補退休金差額及利息起算日(新臺幣:元)│├──┬────┬────────┬─────────┬─────────────┤│編號│員工姓名│退休日│上訴人應補退休金差│利息起算日(即自被上訴人│││││額│退休後30日之翌日起算)│├──┼────┼────────┼─────────┼─────────────┤│1│丙○○│89年3月30日│144569│89年4月30日│├──┼────┼────────┼─────────┼─────────────┤│2│M○○│93年5月31日│140306│93年7月1日│├──┼────┼────────┼─────────┼─────────────┤│3│H○○│93年7月31日│149179│93年8月31日│├──┼────┼────────┼─────────┼─────────────┤│4│卯○○│93年10月30日│151082│93年11月30日│├──┼────┼────────┼─────────┼─────────────┤│5│N○○│89年3月30日│82525│89年4月31日│├──┼────┼────────┼─────────┼─────────────┤│6│乙○○│89年3月30日│289986│89年4月30日│││││(即夜點費103501+值││││││夜費186485=289986││││││)││├──┼────┼────────┼─────────┼─────────────┤│7│宇○○│89年3月30日│289988│89年4月30日│││││(即夜點費103500+值││││││夜費186488=289988││││││)││├──┼────┼────────┼─────────┼─────────────┤│8│R○○│89年3月30日│290818│89年4月30日│││││(即夜點費104236+值││││││夜費186582=290818││││││)││├──┼────┼────────┼─────────┼─────────────┤│9│K○○│89年3月30日│66244│89年4月30日│├──┼────┼────────┼─────────┼─────────────┤│10│辛○○│89年3月30日│64926│89年4月30日│├──┼────┼────────┼─────────┼─────────────┤│11│郭弘吉│89年3月30日│199405│89年4月30日│├──┼────┼────────┼─────────┼─────────────┤│12│P○○│89年3月30日│197214│89年4月30日│├──┼────┼────────┼─────────┼─────────────┤│13│F○○│91年12月30日│23556│92年1月30日│├──┼────┼────────┼─────────┼─────────────┤│14│C○○│89年9月29日│165933│89年10月30日│├──┼────┼────────┼─────────┼─────────────┤│15│庚○○│89年9月29日│100650│89年10月30日│├──┼────┼────────┼─────────┼─────────────┤│16│辰○○│89年12月30日│186658│92年1月30日│├──┼────┼────────┼─────────┼─────────────┤│17│天○○│89年12月30日│175983│90年1月30日│├──┼────┼────────┼─────────┼─────────────┤│18│S○○│89年12月30日│94751│90年1月30日│├──┼────┼────────┼─────────┼─────────────┤│19│U○○│89年12月30日│105005│90年1月30日│├──┼────┼────────┼─────────┼─────────────┤│20│戊○○│89年12月30日│133704│90年1月30日│├──┼────┼────────┼─────────┼─────────────┤│21│己○○│90年3月30日│95036│90年4月30日│├──┼────┼────────┼─────────┼─────────────┤│22│子○○│90年3月30日│170401│90年4月30日│├──┼────┼────────┼─────────┼─────────────┤│23│地○○│90年3月30日│130325│90年4月30日│├──┼────┼────────┼─────────┼─────────────┤│24│酉○○│90年3月30日│189058│90年4月30日│├──┼────┼────────┼─────────┼─────────────┤│25│午○○│90年3月30日│194050│90年4月30日│├──┼────┼────────┼─────────┼─────────────┤│26│癸○○│90年3月30日│164194│90年4月30日│├──┼────┼────────┼─────────┼─────────────┤│27│D○○│90年3月30日│197050│90年4月30日│├──┼────┼────────┼─────────┼─────────────┤│28│W○○│90年3月30日│183319│90年4月30日│├──┼────┼────────┼─────────┼─────────────┤│29│B○○│90年6月29日│151458│90年7月30日│├──┼────┼────────┼─────────┼─────────────┤│30│戌○○│90年6月29日│95822│90年7月30日│├──┼────┼────────┼─────────┼─────────────┤│31│丁○○│90年6月29日│167829│90年7月30日│├──┼────┼────────┼─────────┼─────────────┤│32│壬○○│90年6月29日│186403│90年7月30日│├──┼────┼────────┼─────────┼─────────────┤│33│O○○│90年6月29日│195528│90年7月30日│├──┼────┼────────┼─────────┼─────────────┤│34│未○○│90年9月29日│102865│90年10月30日│├──┼────┼────────┼─────────┼─────────────┤│35│甲○○│90年9月29日│117725│90年10月30日│├──┼────┼────────┼─────────┼─────────────┤│36│申○○│90年9月29日│94837│90年10月30日│├──┼────┼────────┼─────────┼─────────────┤│37│巳○○│90年9月29日│164131│90年10月30日│├──┼────┼────────┼─────────┼─────────────┤│38│I○○│90年9月29日│152764│90年10月30日│├──┼────┼────────┼─────────┼─────────────┤│39│玄○○│90年9月29日│121950│90年10月30日│├──┼────┼────────┼─────────┼─────────────┤│40│丑○○│90年12月30日│109508│91年1月30日│├──┼────┼────────┼─────────┼─────────────┤│41│V○○│91年6月29日│118941│91年7月30日│├──┼────┼────────┼─────────┼─────────────┤│42│A○│91年6月29日│60669│91年7月30日│├──┼────┼────────┼─────────┼─────────────┤│43│T○○│91年12月30日│69400│92年1月30日│├──┼────┼────────┼─────────┼─────────────┤│44│E○○│91年12月30日│120817│92年1月30日│├──┼────┼────────┼─────────┼─────────────┤│45│寅○○│92年8月30日│78137│92年9月30日│├──┼────┼────────┼─────────┼─────────────┤│46│Q○○│92年8月30日│181326│92年9月30日│├──┼────┼────────┼─────────┼─────────────┤│47│亥○○│92年12月30日│207992│93年1月30日│├──┼────┼────────┼─────────┼─────────────┤│48│G○○│93年4月29日│202366│93年5月30日│├──┼────┼────────┼─────────┼─────────────┤│49│L○○│93年7月3日│67187│9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