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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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33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曾正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ㄧ、緣相對人曾正孝分別於:
(1)、民國105年4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遲延利息,並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整,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整,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整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2,08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0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整,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整,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整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於(2)、民國100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84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整(即違約金)。相對人自請領上述消貸款使用後,尚欠聲請人消費款計新臺幣新臺幣205,95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整(即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及於(3)、於民國99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陸拾玖萬元整之個人信用貸款,款期間本金及利息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壹個月為壹期,分84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依本行房貸季指標利率加碼計息(自繳款日期起,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3計算之利息),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整(即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相對人自請領上述消貸款使用後,尚欠聲請人消費款計新臺幣新臺幣630,85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整(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立有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二、上述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各筆借款消費款餘額合計:新臺幣888,884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案迭經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各筆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述借款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延滯利息(即違約金)。
三、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無任感禱。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93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正孝│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52082││04月24起│││││元│││││├──┼───┼─────┼──────┼─────┼────────┤│002│新臺幣│曾正孝│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9│││205952││04月12起│││││元│││││├──┼───┼─────┼──────┼─────┼────────┤│003│新臺幣│曾正孝│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3│││630850││月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正孝│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52082││4月24日起││取新臺幣參佰元│││元││││整,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整,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整,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曾正孝│自民國106051│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205952││3起││臺幣壹仟元整(│││元││││即違約金)│├──┼───┼─────┼──────┼──────┼───────┤│003│新臺幣│曾正孝│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630850││月6日起││臺幣壹仟元整,│││元││││以3期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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