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告 葉耀友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被告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世杰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 律師
練家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記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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