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56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順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09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不會再犯竊盜案件,請求准予交保,但因沒有錢辦保,希望找前老闆幫忙交保事宜云云。
二、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5年11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審酌被告於97年起迄101年間即有10次竊盜前案紀錄,於102、103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簡字第2303號簡易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86號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甫於105年4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於105年9月、10月間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因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