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1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葉憲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葉憲穎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申請新臺幣(
下同)2,850,000元借款,利率約定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5%,即為1.72%按月計付。
㈡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公司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本息攤還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債務人自民國106年2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2,334,428元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