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智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NewEraCapCompany,Inc法定代理人TonyTWSwaffield訴訟代理人 龐書樵 被告 許瓊怡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瓊怡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05年12月26日以105年度智易字第3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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