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美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湘玉張雪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壹紙,核其內容,其債權人應為「小杜包子」,尚無從推知聲請人鄭美琪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聲請人鄭美琪對本件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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