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原告癸○
壬○○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4樓原告庚○○住臺北縣林口鄉後湖53號之3
辛○○住臺北縣三重市○○○路○○號丙○○○住臺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之1戊○○住臺北縣新莊市○○路○段○○號子○○住臺北縣樹林市○○街○○號3樓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盛 律師被告 戴木成 (兼 戴春草 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縣○里鄉○○路○段○○○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木榮 (兼戴春草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41之2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告丁○○(即戴春草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號寅○○(即戴春草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縣○○鎮○○街○○號5樓被告卯○○(即戴春草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號丑○○(即戴春草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區○○街2段84號己○○(即戴春草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7樓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臺北縣三重市○○○路○○號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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