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債務人 李憲章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97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現年65歲,無配偶,於95年3月10日自錦波染料行離職,失業迄今,其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已無工作收入,亦無可供換價之財產,有債務人戶籍謄本(見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卷第17頁),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見本院卷第87至90頁)在卷可稽。債務人雖曾於93年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7250元,於95年將其名下房地售予其子 李文群 ,惟勞保老年給付金額已用於支應生活支出及清償債務,而無剩餘。另出售房地予李文群所得之買賣價金419萬3087元,於清償積欠李文群債務、日盛銀行房屋貸款及稅款後,所餘61萬3087元亦用於生活所需及支付信用卡款而花用殆盡,亦經債務人到院陳述在卷,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日盛銀行清償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51至153頁,第156頁),核閱屬實,堪認本件債務人已無財產,無從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