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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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99號上訴人葉○晴法定代理人葉○辰被上訴人 邱惠敏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聖涵
法官田幸艷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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