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華濟醫院即 李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