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0號
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楊華興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