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醫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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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醫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上字第29號上訴人庚○○
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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