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謝昇霖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點食成金餐坊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