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4號異議人廖 陳鳳嬌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就本院所為之駁回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4號異議人廖 陳鳳嬌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就本院所為之駁回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