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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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伯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伯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伯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
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柯伯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其就本件定刑範圍及如何定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9日110年6月4日110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36號等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44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0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75、194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94號111年度訴字第578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1月5日)111年3月17日111年7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75、194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94號111年度訴字第578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1日111年4月20日111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31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58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52號編號1至6經橋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5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1日110年6月1日110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09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45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3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1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4日111年8月22日112年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1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7日111年9月28日112年2月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備註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832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52號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06號編號1至6經橋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5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7(此欄空白)(此欄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5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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