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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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建治 被告喜寶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嘉駿 (即 王炳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
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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