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告唯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偉 原告富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達偉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唯他有限公司、富昕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伍佰零捌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合計為壹仟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計算式:4,927,854+5,080,672=10,008,52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