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 陳賴佳宜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汪泰王怡 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參萬陸仟元【計算式:32,8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4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分之1(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9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元。至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火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