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5年4月20日邀同第三人丙○○共同簽票號311356號,票面金額300,000元,到期日為95年7月19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7月1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85│建│83.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範│││號││││││出│││單│││││││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圍│├──┼─┼──────┼────┼────┼─┼─┼─┼─┼─┼─┼─┤│001│67│台南市南區明│台南市南│2層樓房│29│38│4.│9.│82│平│全│││1│興路360巷○號○區○○段│加強磚造│.1│.8│82│77│.5│方││││││85地號││0│8│││7│公│││││││││││││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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