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048號債權人 陳素貞 債務人 陳人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人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人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請求金額(聲請事項⒈僅記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萬元及自民國…」,未載明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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