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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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58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承勳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正確為何?(聲請狀與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