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6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兼上一人之戊○○法定代理人21號.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丁○○在繼承被繼承人 柯美惠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丙○○、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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