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乙○○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原告雖聲明請求判決駁回被告對本院97年度第1273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參與分配,惟細繹起訴狀之內容,原告係否認本院上開執行事件分配表次序5所列之債權,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204,756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4,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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