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薪資單、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二)提出目前住處之照片、房屋權狀或租賃契約。
(三)提出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
二、偕同父母及子女到庭。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曾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