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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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61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一)陳明桃宏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