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231號債權人凱悅VIP世界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三、依年息10%計算利息之請求依據。
四、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