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909號債權人竹城東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已有97年度桃小字1871號之民事判決,並於民國97年11月7日確定,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債權人可持確定之民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祖明